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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9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泰  
債  務  人  王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6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目前年息1.72%)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利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915%),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上開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