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沈政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8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8,000元、
違約金3,838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35,196元,及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6,3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