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紋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
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