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債 權 人 恆鉅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霖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宏霖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2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經查本件債務人是宏霖工程有限公司,
非個人林家弘,債權人聲請對林家弘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