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梅林煤氣行
債 務 人 張富志
一、
債務人梅林煤氣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79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2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張富志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