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振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00元
吳振寧
自民國96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62672元
吳振寧
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00元
吳振寧
002
新臺幣162672元
吳振寧
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