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孟桓
莊亞儒即莊展桂之繼承人
莊于陞即莊展桂之繼承人
莊佩璋即莊展桂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展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23,56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9%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21,587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展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