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紹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5,644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7,918元,及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54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