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林星佑
林挺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7,6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星佑應向
債權人給付43,025元,及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8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