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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民  


債  務  人  陳包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6,19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基準放款利率加年利率0.443%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3.158%計算之利息,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73,117元,及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基準放款利率加年利率0.443%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3.158%計算之利息,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