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查該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6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001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良貴
87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512,000元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