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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42989-5
1
32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69640-6
1
35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04800-3
1
39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44125-3
1
19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74664-1
1
3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