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修桓
一、上列
聲請人就其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
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