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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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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3號
異議人  即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一、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