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1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
分公司
債 務 人 潤泰承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睿翔
債 務 人 王紫棋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以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元為
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之財產,在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元,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放款餘款證明、繳息狀況查詢、
本票、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命令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釋明有所不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依雙方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第23條約定,雙方
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財產可供執行,是本件假扣押以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
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
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