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芳丞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以新台幣捌萬貳仟元為
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零參拾柒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零參拾柒元,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出貨簽收單及出貨發票、
退票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票信不良紀錄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釋明有所不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
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
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