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以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元為
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之財產,在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分期付款
暨債權讓與契約、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不動產登記謄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場照片、存摺明細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釋明有所不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另雙方簽訂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第13條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債權人既陳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自得裁定在本院轄區內財產為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
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
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