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明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明杰即正禾工程行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係屬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須待當事人主張或舉證,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法院亦
無庸裁定先命補正,即應駁回其訴。
二、查
本件相對人陳明杰即正禾工程行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3 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
可稽。因相對人已不具當事人能力,故本院於114年5月1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之
繼承人,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事,並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惟聲請人於114年5月21日收受
上開通知後,
迄今未為補正,亦未變更本件相對人,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