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
事件自應
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
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為請求債務人等清償債務而聲請假扣押,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甲方
暨乙方及連帶
保證人均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憑,顯見
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因債權人並未釋明舉出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所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