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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
  事件自應用。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
  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請求債務人等清償債務而聲請假扣押,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甲方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顯見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因債權人並未釋明舉出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所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