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彥秀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