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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重熊即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14年5月1日就任,前經陳報並經鈞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號准予備查在案,應於同年11月1日止完結清算,因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尚有國稅局稅款尚未結清,陳報人即清算人現於美國且於同年10月底後始能回國跟國稅局處理稅款,清算人始能製作相關財務報表及分配表,並完成所有清算事務,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訛,復依清算人陳報之長年美國工作之證明文件,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徵資字0000000000號函示應完納稅捐後,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係114年5月1日就任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即114年10月31日止清算完結,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10月31日起展期至115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