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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鄒怡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世傑等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不動產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必要之執行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即是(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黃世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命令並於114年3月21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繳納,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及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得駁回關於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北港鎮
三王

524
2419.99
全部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