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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7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債  務  人  王輝典  

債  務  人  王輝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二人之財產等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二人之住居所地皆為台南市,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