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宗勳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請求調查
債務人李宗勳於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並請就查得債務人於
第三人處任職之薪資債權准予強制執行;
惟查該第三人偉佺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位於嘉義市,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
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