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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6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5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函查債務人吳世銘等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次查,債務人吳世釧業於95年1月21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裁定駁回,核先敘明。又債務人吳世銘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7樓,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