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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850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503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明水(歿)
主 文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95年10月16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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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