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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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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0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4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順生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1,57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雲院仕114司執戊字第30473號執行命令命其於114年7月31日前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