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21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麗鳳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二、查本件
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函查債務人紀麗鳳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後
予以強制執行,並未對
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陳龍謨聲請強制執行,且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又債務人紀麗鳳之
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段000號,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
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