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84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許樹良
主 文
債權人
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就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420號民事裁定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其中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420號民事裁定之部分,依法應繳納新臺幣(下同)5,276元,
惟於聲請時僅繳納1,502元,依法應再繳納執行費3,774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