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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205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0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靜汝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斗六大崙郵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斗六分行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及執行保險等云云。惟,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於上開金融機構有存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經合法通知補正,迄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債權人實際上與未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相同,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且亦無法釋明債務人上開可供執行之財產存在。是上開標的不予執行,並將其餘聲請執行之標的,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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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