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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6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4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周珉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勞保及郵局云云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有於上開銀行設有存款帳戶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合法通知其補正,未提出債務人有對於上開銀行存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實際上與未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相同,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是,上開標的不予執行,並將其餘聲請執行之標的,移送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