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12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同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宗儒即鑫嘉企業社
許志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許志中對
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債務人許志中、董宗儒之服役單位、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
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