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債 務 人 林凡迪即林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欣民國際有限公司、森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應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
上開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15、新北市○○區○○○路0號之1二樓,均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