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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58號
債  權  人  張文繼   
代  理  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乙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前以民國114年5月9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7058號函命其於於文到後7日內向鑑定人繳納鑑定費用,該函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台信鑑定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07058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張乙郎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高壓殺菌箱
1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M-230
2
診療椅台
1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YTPE SW STP
3
烤瓷爐
1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KDF MASTER SPIRIT 120 
4
包埋機
1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ET -1
5
沙發
1
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1樓

(1人座+2人座+3人座)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