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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廖宜軒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詩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謝建復即青苑農產行


債  權  人  李正文  
債  權  人  謝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之存款合計新臺幣20,799元,前經債務人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可稽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