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周鉑駿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附卷
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16,237元,前經債務人及保險公司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
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
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
期間內提出
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
可稽,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