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竣鎧
關 係 人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基宏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0年6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復於112年4月28日變更設定義務人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擔保
債務人為基宏建設有限公司、喆富開發有限公司。茲擔保債務人於112年4月20日簽發面額分別為42,000,000元、126,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8月28日之
本票2紙予聲請人,
惟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上開本票竟未獲清償等語,
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4年12月3日雲院仕
非平決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0月6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