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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爾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與債務人吳爾夫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9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爾夫、債務人吳爾夫國際文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秀鳳於112年9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7,02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9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於114年12月12日具狀表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相對人目前仍持續按月清償中,詳細金額請本院命聲請人提供,該餘款預計最遲於115年1月底前一次清償完畢云云。然依相對人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四湖鄉
頂鹿

570
512.50
2分之1

002
雲林縣
四湖鄉
頂鹿

907
3194.02
全部


附註:
一、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