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黃懷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按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
債權人應提出證據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確屬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憑證,始得聲請
拍賣抵押物。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命聲請人補正:(一)本件如依
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之釋明證據(借貸契約等)。(二)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補正提示日並提出票據原本到院。另亦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4年12月3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上開資料,足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