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坤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坤原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其他依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
不動產聲請拍賣,
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為高雄市鼓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聲請人所附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