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裕信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