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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玉樹  



相  對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114年4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與債務人許展榕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10筆擔保債權總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4年2月起陸續對聲請人負有借款等債務,並簽發票號為TH431360、TH431361、TH431362、TH431363、TH431364、TH431374、TH431375、TH431491、TH431492、TH431370、TH431371、TH431372、TH431366、TH431368、TH431493之本票15紙,票面金額合計為46,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46,500,000元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2
115.00
全部

002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3
90.00
全部

003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4
180.00
全部

004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5
1.00
全部

005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6
100.00
全部

006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7
110.00
全部

007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8
96.00
全部

008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9
86.00
全部

009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10
9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67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6.18 第二層61.06 第三層35.87
153.11
陽台
7.84
全部

002
168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2.78 第二層60.19 第三層35.36
148.33
陽台
7.84
全部

003
169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6.18 第二層61.06 第三層54.07
171.31
陽台
7.8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