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陳美善即陳羿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①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②2,27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8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890,000元、②2,700,000元,自114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488,1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榴中

888
2965.61
10000分之7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4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661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0號二樓之15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9層
二層
50.04
陽台
3.53
全部
共有部分:榴中段783建號、4810.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
     (含停車位編號43,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