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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翌庭  
相  對  人  林文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妍庭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1,520,000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債務人陳妍庭於113年4月間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元、②4,600,000元、③200,000元、④500,000元,僅攤繳本息至114年5月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欠聲請人9,990,7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5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文献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林文献、債務人陳妍庭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相對人林文献具狀爭執利息、違約金等,係屬實體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43
101.14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44
18.17
全部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45
7.98
全部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46
7.55
全部

005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62
45.39
10000分之148

006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58-63
929.42
44分之1

007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163-3
15.07
10000分之18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398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13 
二層60.29 
三層36.92
148.34
陽台
11.9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