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號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徵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