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0號
代 理 人 楊佩熒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1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750元,
惟僅繳納5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25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