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謝旻真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