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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旻真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