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康宏位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
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二、
本件經
依職權調查審核,相對人康宏位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返還
擔保金,有本院收文日期章為憑,本院如主文所示之返還擔保金裁定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