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銘洲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為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5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