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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銘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500元。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