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聖達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百企業行等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
提存物或保證書, 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百企業行等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
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