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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督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雲  
相  對  人  潘渱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現籍設南投縣草屯鎮,有相對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